看到這六種說法,就該知道對方在違法
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 58 條的三條禁令講得很抽象。 這篇把它翻成你在網站上實際看得到的樣子—— 看到下面任何一種,你就知道對方正在違法。
一、列出價目
「全套 OO 萬」「基本方案/豪華方案」。 第 58 條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, 公開標價是最直接的違反。
二、宣稱成功媒合的對數
「每年成功媒合超過 OO 對」。 這句話同時做了兩件事:把媒合當成業績來宣傳(營業項目), 以及刊登媒合廣告。兩款都中。
三、佳麗照片牆
把個別女性的照片、年齡、身高、學歷、興趣列成一頁一頁, 供人挑選。這是第三款「刊登媒合廣告」最典型的樣態, 也是最傷害當事人的一種——那是活生生的人,不是商品目錄。
四、保證面談通過
境外面談的准駁權在駐外館處,沒有任何民間單位能保證結果。 敢保證的,要不是在騙你,就是打算用不該用的方式處理, 而後者的風險最後會落在你和對方身上。
五、自稱第一品牌、最大、政府立案
「第一品牌」「業界最大」這類無從查證的宣稱, 在這個領域出現時,通常伴隨著前面幾項。 至於「政府立案」——公司登記跟「可以合法從事跨國婚姻媒合」 是兩件事,前者證明不了後者,因為後者依法本來就不能作為營業項目。
六、用「包到好」「一條龍」「承攬」形容自己
這幾個詞描述的是一種商業服務,而跨國婚姻媒合依法不得為營業項目, 所以用詞本身就洩漏了性質,等於自己承認違法。
那合法的協助長什麼樣
可以合法提供的是資訊與行政協助: 說明流程、協助文件翻譯與驗證的行政事務、提供法規諮詢。 這些是可以收取合理費用的服務,但收的是「文件處理」的錢, 不是「促成婚姻」的錢,兩者性質不同。
判準很簡單:費用是跟著具體的行政工作走,還是跟著「有沒有娶到」走? 如果是後者,那就是媒合報酬。
發現違法可以怎麼做
跨國婚姻媒合的違法行為,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, 可以向移民署或各地服務站檢舉。 如果你在過程中發現對方涉及人口販運,那是更嚴重的刑事問題, 應該直接報警。